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山西秋源木业有限公司5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花,山西秋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肖海花,女,汉族,1961年3月22日出生,太原市文物局干部,现居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二巷市文物局宿舍2单元11号。被执行人山西秋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襄县受禄乡瑶三线3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任正旺。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肖海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秋源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定商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西秋源木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921执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