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秀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秀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983号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梦笔名郡小区3号楼207室。法定代表人桑辉,职务总经理。被告:张秀香,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张秀香已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