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声弘与莫夏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声弘,莫夏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1561号原告:张声弘,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莫夏峰,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原告张声弘诉被告莫夏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声弘向本院提出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20万元,迟延还款违约金6万元,共计2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等三人签订一份《广东常春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三人合作生物肥料生意。后原告决定退出合作,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常春藤的9%股权以20万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分四期每月支付该款项,被告若未能如期支付,则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但被告在第一期应付期限过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多次催收遭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广东常春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变更名称为广东华夏农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因涉及刑事犯罪已于2016年1月14日由公安立案(案号:江公立字2016第00005号)并侦查,被告莫夏峰亦已被刑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院认为,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本案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张声弘的起诉;二、本案受理费5200元,退还原告张声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俊峰人民陪审员 黄珍好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红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