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谢平、四川省彭州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平,四川省彭州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小俊,熊磊,杨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谢平,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州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府路南洋公寓。法定代表人吴小俊,总经理。第三人熊磊,男,1982年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第三人吴小俊,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第三人杨锐,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0264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于2016年10月26日向房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产登记部门为谢平办理彭州市天彭镇金彭西路70号中谢平购买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本案执行依据(2015)成民初字第0264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本院对被执行人资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民初字第02646号民事判决关于由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州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261.08元部分,及依法由被执行人四川彭州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本案执行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案可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 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