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春龙诉陈秀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龙,陈秀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685号原告刘春龙,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陈秀华,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春龙诉被告陈秀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8日开庭审理,因原告刘春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春龙负担。审判员 刘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辛朵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