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3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倪素萍与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素萍,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3民初2061号原告:倪素萍,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内蒙古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罗成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威,男,汉族,1957年5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西街62号。原告倪素萍与被告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倪素萍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素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素萍撤诉。审判员 吴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瑞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