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颖锷与王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颖锷,王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周颖锷,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王明生,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住桂林市灌阳县。申请执行人周颖锷依据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王明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愈松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朝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