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02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梅列区人民法院与郑秋娟、陈青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秋娟,陈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1322号被执行人:郑秋娟,女,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陈青云,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秋娟、陈青云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但被执行人郑秋娟、陈青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16年6月24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02执1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骞审 判 员  项宇辉代理审判员  侯懿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