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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高三华与茆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三华,茆恒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632号原告:高三华,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茆恒春,男,1958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高三华与被告茆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高三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高三华负担。审判员  吴利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蓓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