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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佟立霞诉佟立臣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立霞,佟立武,佟立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1351号原告:佟立霞,住吉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德惠市大房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佟立武,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佟立臣,住吉林市。原告佟立霞与被告佟立武、佟立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立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立武、佟立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佟立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对位于德惠市岔路口镇二委三组兽医站对过李秀芬名下四间房屋析产,依法确认东侧两间归原告所有;2.要求被告佟立武立即从该房屋中迁出;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妹关系。1990年因父亲佟连富患病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佟连富便将东侧两间房屋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2015年佟立武占有该房屋至今。佟立武未答辩。佟立臣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争议房屋位于德惠市岔路口镇街道兽医站对过,土地所有权性质为集体,用途为住宅。佟立霞自结婚后将户口迁至吉林市,变为非农业户口。本院认为,佟立霞与其父亲间买卖房屋的宅基地为农村集体土地,佟立霞婚后变为城镇居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用使证和房产证”。据此规定,佟立霞在户口改变之前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佟立霞的户口改变之后再主张履行合同义务,就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故应驳回佟立霞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佟立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及邮寄送达费168元,均由佟立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清贵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