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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遂宁市金旺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伍玉洪、李德平与四川佳意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遂宁市金旺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伍玉洪,李德平,四川佳意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8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遂宁市金旺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州路499号。法定代表人:伍玉洪,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伍玉洪,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遂宁市市中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平,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遂宁市船山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佳意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永兴路3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文,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遂宁市金旺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金旺公司)、伍玉洪、李德平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佳意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佳意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遂宁金旺公司、伍玉洪、李德平申请再审称:再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回避的原二审法官未回避为由,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维持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四川佳意美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遂宁金旺公司是否已付清本案诉争欠款,并是否多支付了5万元款项的问题,遂宁金旺公司及伍玉洪主张已支付本案诉争欠款,且多支付5万元货款,其主张与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再审合议庭成员李清未回避是否构成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原再审二审程序并无不妥。综上,遂宁金旺公司、伍玉洪、李德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遂宁市金旺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伍玉洪、李德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 庆代理审判员  钟定榕代理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