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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通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瀚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博通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瀚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通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工业园天盈道北(隆兴泰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吴平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标,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程林庄道11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雨,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瀚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以北跃进北路西侧(运达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范立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通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瀚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判决,被执行人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252万元,天津市瀚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退回。经查,二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房屋、被执行人天津市瀚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诉讼中已经采取查封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二被执行人无股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查封的房屋,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闻 娣审 判 员  张有利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