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4民终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陈永明,郑均常与重庆瑞豪建筑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冉琪月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明,郑均常,重庆瑞豪建筑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冉琪月,冉民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郑建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4民终1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明,男,土家族,1969年0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仕佐,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均常,男,土家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系郑均常之子),男,土家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承华,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瑞豪建筑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聚业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巍巍,男,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琪月,男,土家族,1995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民权,男,土家族,1969年0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兴齐,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00901300021632。负责人:陈剑,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男,土家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支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郑建怀,男,土家族,1965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上诉人陈永明、郑均常、重庆瑞豪建筑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冉琪月、冉民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原审第三人郑建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渝0242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依法向重庆瑞豪建筑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缺席判决,剥夺了其程序权利,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依法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渝0242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均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陈永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重庆瑞豪建筑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丁咏梅代理审判员 王军峰代理审判员 王东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