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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759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利,汤先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759号申请执行人:李廷利,身份证号230103195708065513,男,1957年8月6日生,汉族,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师,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营部街36号1栋3单元502室。被执行人:汤先洲,身份证号230102193612162452,男,193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顺益街21号A栋24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廷利与被执行人汤先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25000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