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邓美兰、邓美艳诉被告李升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美兰,邓美艳,李升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948号原告:邓美兰,女,汉族,1940年03月07日。原告:邓美艳,女,汉族,1964年11月02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书礼,1944年2月12日出生,特别授权,系原告邓美兰弟弟。被告:李升学,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驻:永州市冷水滩育才路潇湘明珠1、2楼。负责人:姚惠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亮,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美兰、邓美艳诉被告李升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美兰、邓美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潘长文审 判 员  唐建平人民陪审员  段福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鸿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