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1002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同兴装饰工程公司与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同兴装饰工程公司,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0**民初1996号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同兴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袁成田,经理。委托代理人从蓬勃,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陀路102-23号。法定代表人韩树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同兴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同兴装饰工程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同兴装饰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同兴装饰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同兴装饰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惠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