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6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张明亮,陈秀华,山东阳谷丰格饲料有限公司,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孟现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505号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46号。负责人:张从文,行长。被申请人: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工业园区(刘铺村)。法定代表人:张明亮,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明亮,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陈秀华,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山东阳谷丰格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民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雷桂霞,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繁育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张秋镇孟楼村。法定代表人:孟现壮,总经理。被申请人:孟现壮,男,成年,汉族,住山东阳。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张明亮、陈秀华、山东阳谷丰格饲料有限公司、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孟现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张明亮、陈秀华、山东阳谷丰格饲料有限公司、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孟现壮的银行存款2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张明亮、陈秀华、山东阳谷丰格饲料有限公司、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孟现壮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法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云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