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宋某1与宋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2534号原告宋某1。法定代理人宋某3,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系原告的母亲。(已死亡)委托代理人包桂玲,女,19856年2月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系原告的外婆。被告宋某2,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原告宋某1与被告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宋某1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建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