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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宋某1与宋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2534号原告宋某1。法定代理人宋某3,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系原告的母亲。(已死亡)委托代理人包桂玲,女,19856年2月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系原告的外婆。被告宋某2,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原告宋某1与被告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宋某1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建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