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8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8民初1030号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曲某。原告吴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离婚;2、子女抚养由法院依法判决;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2016年9月21日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故诉至法院。曲某书面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正月认识,同年农历十一月十六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并生育有两个女儿,长女曲雅妮,现年8周岁,现随被告一起生活,次女曲雅萱,现年2周岁,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6年9月21日,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故引起原告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近十年,应已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双方均应正视家庭关系,考虑孩子和家庭的利益,加强沟通,尽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生活环境。虽然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但被告表示对原告还有感情,且考虑孩子年幼,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本次诉讼为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应再给双方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润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