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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初6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6373号原告:黄某,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守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