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菊诉被告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菊,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625号原告:张秋菊,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代理人:薛悠,即墨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徐彩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学仕,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该公司职员。原告张秋菊与被告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菊撤诉。案件受理费3464元,减半收取计17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