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3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邓冬诉李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冬,李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1094号原告:邓冬。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成都市蒲江县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雪。原告邓冬与被告李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由于原、被告已经就本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已于2016年10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款项,本案纠纷已经了结,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冬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冬撤回对被告李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9元,由原告邓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诗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