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25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段礼娃与史永辉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礼娃,史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段礼娃,男,汉族。被执行人史永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段礼娃与被执行人史永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户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案件款5100元,并承担诉讼费8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