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段礼娃与史永辉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礼娃,史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段礼娃,男,汉族。被执行人史永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段礼娃与被执行人史永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户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案件款5100元,并承担诉讼费8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