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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世孝、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世孝,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财保15号申请人:杨世孝,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竹阳镇新生街235号,工商注册号511724000009611。法定代表人:刘运中,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杨世孝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烟草公司米易分公司承建的米易县普威镇2014年度基本烟田土地整理综合配套项目的项目工程款23232元予以扣留。申请人杨世孝自愿以其所有的川D×××××号���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世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烟草公司米易分公司承建的米易县普威镇2014年度基本烟田土地整理综合配套项目的项目工程款2323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永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劲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