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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汪伟与凌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伟,凌彦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327号原告:汪伟,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23日。被告:凌彦峰,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3日。原告汪伟与被告凌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汪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伟负担。审判员  万华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季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