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456号罪犯李想,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2)薛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想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想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想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服刑期间被监狱多次扣分。本院认为,罪犯李想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服刑期间被监狱多次扣分,减刑时应酌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