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与曹爱红、曹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曹爱红,曹玉清,曹圣洁,曹玉生,曹腊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1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中段。负责人武建国,行长。被告:曹爱红,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被告:曹玉清,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被告:曹圣洁,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被告:曹玉生,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被告:曹腊生,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与被告曹爱红、被告曹玉清、被告曹圣洁、被告曹玉生、被告曹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陈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