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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何月珍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月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61号罪犯何月珍,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罗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月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贵峰等七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1374.5元。被告人何月珍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柳市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1日交付执行。罪犯何月珍于2014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何月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何月珍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月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1.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本院认为,罪犯何月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月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