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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树志、任艳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任某某,侯某某,张某某,苏某某,王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40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义州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周保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旭东,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任某某,女,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侯某某,女,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被执行人王某,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义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住义县。本院在执行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任某某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某某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予以冻结后,苏某某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审查过程中,余款继续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审查期间需对此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727执4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