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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03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文明、程美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明,程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03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周文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程美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文明与被执行人程美珍其它案由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03执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提出执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