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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台州市博展门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台州市博展门窗有限公司,张万保,张利芹,陈激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台州国际商务广场一、二层和十五层,组织机构代码:59178521-6。代表人:陈贤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台州市博展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院桥镇店头街村,组织机构代码:56699028-5。法定代表人:陈力。被执行人张万保,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张利芹,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陈激扬,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台州市博展门窗有限公司、张万保、张利芹、陈激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市博展门窗有限公司、张万保、张利芹、陈激扬支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65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被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台州市博展门窗有限公司在黄岩法院的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本院通过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博展门窗有限公司、张万保、张利芹、陈激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市博展门窗有限公司、张万保、张利芹、陈激扬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0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