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维先与新兴县御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先,新兴县御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95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先,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被执行人新兴县御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黄列平。申请执行人王维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兴县御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新兴县御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清偿货款10万元和代支的受理费2300元给申请执行人王维先,并交纳执行费1434.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新兴县御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于2016年3月21日在本院举行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也无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到相关金融、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新兴县御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新兴县御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维先亦无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执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家日审 判 员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思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