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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冉启平与夏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启平,夏和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829号原告:冉启平,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5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特别授权),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和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7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平(特别授权),男,汉族,系被告夏和平所在社区推荐诉讼代理人。原告冉启平与被告夏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冉启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启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冉启平负担。审判员  张楚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匡俊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