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诉蒋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蒋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4民初19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负责人:屈春友,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水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资产保全管理。委托代理人:何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资产保全管理。被告:蒋建国,男,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诉被告蒋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当日即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7080元,原告应于2016年10月27日前足额缴纳诉讼费,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成兵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东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