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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3938号原告赵洁琼与被告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