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5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林秀梅与杭州双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梅,杭州双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5161号原告:林秀梅,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杭州双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迎,执行董事。原告林秀梅诉被告杭州双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林秀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