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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增云、廖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增云,廖湘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2778号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凌光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尧,女,1983年3月25日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钟增云,男,1960年03月0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廖湘平,女,1960年09月06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人,住湖南省醴陵市,钟增云之妻。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增云,廖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16元,减半收取560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赖庆如人民陪审员  张春来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宏附:裁定书所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