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辽宁中金泰富典当有限公司与赵洪武、宋艳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中金泰富典当有限公司,赵洪武,宋艳秋,沈阳石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沈阳誉丰霏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中金泰富典当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负责人:石剑鸣,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长铮。被执行人:赵洪武,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38-1号1-4-2。身份证号码:210105195504264034。被执行人:宋艳秋,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38-1号1-4-2。身份证号码:210106196304051262。被执行人:沈阳石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于洪区洪湖北街60-15号。。负责人:宋艳秋,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誉丰霏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于洪区洪湖北街60-15号。。负责人:宋艳秋,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中金泰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洪武、宋艳秋、沈阳石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沈阳誉丰霏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字第110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34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洪武、宋艳秋、沈阳石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沈阳誉丰霏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字第11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张晓飞执行员 贾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