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2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芦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方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芦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方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58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芦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芦城村双建。组织机构代码:70481440-8。法定代表人:袁瑞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奎,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宁波芦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奎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05273元及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