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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6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兰国锋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国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369号罪犯兰国锋,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来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国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桂刑三复字第79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兰国锋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桂刑执字第46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兰国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28年9月24日止。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75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兰国锋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兰国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37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兰国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兰国锋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兰国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137.2分;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兰国锋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明细表、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兰国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国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