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辖终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任志博与石家庄宝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宝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任志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宝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东侧盛邦大都会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志博,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上诉人石家庄宝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任志博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家庄宝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诉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诉状所称合同履行地为东盛广场等地,东盛广场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被上诉人起诉状中所称合同履行地均没有在裕华区内,故本案依法应由该装饰装修的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故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40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东侧盛邦大都会咨询中心,属于裕华区的行政区划。因此,原审裁定认定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