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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3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美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执363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美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363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江会贞。委托代理人:何钦荣,广东何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梅,广东何钦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泽华。被执行人: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泽辉。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合计51531.3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曾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等银行及广州市房管局、广州市车管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均被其他法院冻结、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10月27日前书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经过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件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3639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俊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