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阳宵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454号原告李阳宵,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邓光,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业明,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春园,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原告李阳宵诉被告叶春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阳宵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撤诉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李阳宵负担。代理审判员 劳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