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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何世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4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世林,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小学毕业,职工,住商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13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世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世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何世林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商城县城关镇滨河路时,将步行于此的余尚雪撞倒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何世林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7.31mg/100ml。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余尚雪的伤属轻伤一级。经商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何世林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世林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受案及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案发及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世林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世林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何世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血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均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世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红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