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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4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心折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冠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折,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冠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4682号原告:王心折,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周海军,职务:总经理。被告:陕西冠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吴孝厂,职务,经理。被告:王波,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心折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冠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王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心折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心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心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为412.5元,由原告王心折承担。审判员 陆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佩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