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5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金会与东莞太阳茂森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金会,东莞太阳茂森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57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金会,男,汉族,1985年6月16日出生,××陵县鹿原镇荆山村雅雀堆04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太阳茂森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林村新太阳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楼一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篷、李朝霞,均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谭金会与被上诉人东莞太阳茂森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向谭金会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向谭金会送达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谭金会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谭金会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述受理费用。本院认为,谭金会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金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卫代理审判员 李瑞峰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婉珍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