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执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与贵州万商置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贵州万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9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邹青、林雪,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贵州万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2570号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与贵州万商置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贵州万商置业有限公司88894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77767元,执行费11177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伦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