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刑初42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永嘉县。现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郑潮平,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莉莉,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5日以荔检公刑诉(2016)422号起诉书及于同年9月22日以荔检公刑变诉(2016)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贞、陈奇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潮平、林莉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0日起,被告人郑某某从“小周”(另案处理)处转租了张某某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鑫龙鞋厂对面的山福茶叶店,用于容留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由被告人郑某某在店门口负责招揽男性进店,由卖淫人员提供性服务并收取人民币100至150元不等的费用。被告人郑某某与卖淫人员约定违法所得六四分成。2016年4月24日,该店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查获,并当场抓获了被告人郑某某、卖淫人员向某某、徐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并从被告人郑某某处扣押到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介绍2人多次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辩解其容留暗娼2人,只介绍她们卖淫2次,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次介绍卖淫不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起,被告人郑某某从“小周”(另案处理)处转租了张某某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鑫龙鞋厂对面的山福茶叶店,用于容留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由被告人郑某某在店门口负责招揽男性进店,由卖淫人员提供性服务并收取人民币100至150元不等的费用。被告人郑某某与卖淫人员约定违法所得六四分成。2016年4月24日,该店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查获,并当场抓获了被告人郑某某、卖淫人员向某某、徐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并从被告人郑某某处扣押到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作案工具对讲机4部等物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侦查报告、抓获经过,证实发案、立案、破案经过。2.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信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无违法犯罪经历;证实证人向某某、徐某某的身份,均具备作证能力。3.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郑某某指认现场照片及店面、被扣押物品(避孕套1个、对讲机4部、人民币1000元)。4.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2016.4.25侦查人员对“山福茶叶店”进行搜查,未发现任何证据或财物。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对违法行为人向某某、徐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1.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4月24日20时许,侦查人员对荔城区黄石镇鑫龙鞋厂对面的“山福茶叶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内检查出对讲机4部、“爱丽丝”牌避孕套1个,并从被告人郑某某身上扣押到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2.辨认笔录(1)被告人郑某某分别辨认出卖淫女徐某某和向某某。(2)徐某某辨认出向某某和被告人郑某某。(3)向某某辨认出徐某某和被告人郑某某。(三)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某证言:2016.3.20左右其在老板郑某某开的荔城区黄石镇鑫龙鞋厂对面的山福茶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向某某是2016.4.19左右来店里的。店内设置两间小房间,其和向某某一人一间。每天都有顾客过来。老板郑某某负责招揽顾客和望风。卖淫一次有戴套的100元,没戴套的150元;卖淫赚的钱六四分成。每次都是把钱拿给老板郑某某,每天晚上23时左右下班之后郑某某会根据当天的接客分钱。店内有四部对讲机,两个小房间一间放一个,大厅放一个,郑某某手上拿着一个,在门口看有没有警察,及时通知注意安全。被抓当天接客4人。2.证人向某某证言:其从2016年4月19日开始,和徐某某两个人在老板郑某某开的荔城区黄石镇鑫龙鞋厂对面的山福茶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老板郑某某负责招揽顾客和望风,按照两个价位收钱,100元一次带避孕套,150元一次不带套,收的钱和老板郑某某按照六四分成,其在2016年4月24日当天接了6个客人。3.证人吴某某证言:其店面原先是租给一个卖茶叶的男子的,后来被转租给一个女子开按摩店。其不知道按摩店是做什么的。(四)被告人郑某某在黄石派出所做的两份笔录与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的第一份笔录,内容基本一致,对其容留2人暗娼多次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的第二份笔录及检讯、均不认罪;在庭审时被告人辩解其容留暗娼2人,只介绍她们卖淫2次。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暗娼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容留、介绍2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成立。因公诉机关未指控情节严重,故不能认定为“多次”介绍卖淫,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多次介绍卖淫不当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暂扣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被告人郑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暂扣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对讲机四部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荔 晖审判员 许炳辉人民陪审员宋益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宇 鹰黄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