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肖家宇诉被告自贡市汇东亚洲美容美发院被告黄群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家宇,自贡市汇东亚洲美容美发院,黄群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2民初1665号原告:肖家宇,男,汉族,出生于1994年5月2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被告:自贡市汇东亚洲美容美发院,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南街**号附*号。投资人:黄久明。被告:黄群厚,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贡市汇东亚洲美容美发院实际经营者。原告肖家宇诉被告自贡市汇东亚洲美容美发院(以下简称亚洲美发院)、被告黄群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与原告钟双飞等62名原告诉被告亚洲美发院、被告黄群厚劳务合同纠纷等62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肖家宇的委托代理人王兵,被告亚洲美发院的实际经营者、本案被告黄群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家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2016年4月至5月工资4395.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己自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29日在被告亚洲美发院担任美发师。因被告拖欠自己劳动报酬4395.00元经多次催收未付,遂起诉至法院。被告亚洲美发院及被告黄群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可应当偿还前述欠款。但目前因亚洲美发院实际经营者即被告黄群厚涉嫌刑事犯罪,被告亚洲美发院相关经营场所被查封、暂时停业,以及被告黄群厚资产被查封等原因,短期无法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肖家宇自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29日在被告亚洲美发院担任美发师。因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4395.00元经多次催收未付,提出前述诉请。另查明:被告亚洲美发院系个人独资企业,其登记经营者为(投资人)黄久明,实际经营者为黄群厚,黄久明与黄群厚为父女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亚洲美发院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被告亚洲美发院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现原告主张其支付拖欠报酬,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案由应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因被告亚洲美发院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黄群厚为实际经营者,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黄群厚共同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自贡市汇东亚洲美容美发院、黄群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肖家宇劳动报酬43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自贡市汇东亚洲美容美发院、被告黄群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