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华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贵州中海铭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华祥建筑器材租赁站,贵州中海铭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477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祥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化肥厂旁边。经营者:程吉华,男,汉族,1955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王谢磊,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贵州中海铭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北巷4号。法定代表人:袁桂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富文、冯正清,均系公司管理人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中海铭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祥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祥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祥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宗亮 关注公众号“”